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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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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机制,加强对青年文明号的监督管理,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决定,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 一、目的意义 青年文明号公示制,是指在评选青年文明号过程中,公开申报单位青年文明号活动开展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制度。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目的在于增强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听取群众意见,把青年文明号真正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确保青年文明号的质量,使青年文明号真正成为讲文明、树新风的典型示范单位。 二、主要内容 1、青年文明号申报单位自行公示。青年文明号申报单位必须自申报之日起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布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情况和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包括团组织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申报哪一级的,就公布哪一级的监督电话。自行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2、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集中公示。主要方式是在新闻媒体上集中公布青年文明号申报单位名单,公开接受社会评议。集中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半个月。 公示期间如接到群众意见,组委会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间未发现问题的,或虽有群众提出意见但调查后不属实的,将被正式命名为青年文明号。 三、有关要求 为了实行好青年文明号公示制,特向各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机构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实行公示制对于做好青年文明号评选工作、深化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实行公示制作为各级青年文明号评选的必要环节,作为强化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2、精心组织。要认真组织、指导、督促申报单位做好自行公示工作,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并将情况通报给申报单位。 3、严格管理。要对实行青年文明号公示制情况进行严格管理。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要取消其青年文明号评选资格。公示期间,可根据需要组织青年文明号特约监察员进行明察暗访。 本意见自二OO一年三月开始实施。 本意见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二OO一年一月 |